浅析《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2021-02-22


深耕港股·价值投资·长期回报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 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私募基金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 经反复研究,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以下内容为《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重点部分浅析。



(一)规范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严格约束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等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2、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且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时实际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同一主体应说明合理性与必要性。
(二)强调非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等方面的“私募”属性
1、私募基金管理人(含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以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含从业人员)等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宣传、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等渠道宣传。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通过为单一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人数限制。其中,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也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转让后应符合投资者人数的规定。
3、金融监管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发行的各类资管产品、QFII与RQFII均为合格投资者,无须穿透最终透支者,这将极大丰富了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
(三)明确私募基金投资的负面清单
1、严禁私募基金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不过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的除外(借款或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20%)。
2、严禁私募基金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3、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等。  
(四)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等主体提出要求
具体包括(1)规范开展关联交易;(2)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自融、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自融行为、操纵市场、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

《规定》具体内容,投资人可登陆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进行查阅://www.csrc.gov.cn/zjhpublic/zjh/202101/t20210108_3904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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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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